黑客意外窃取犯罪证据(黑客意外窃取犯罪证据判几年)
本文目录一览:
- 1、黑客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 2、黑客如果黑了陌生人的电脑发现了犯法的证据报警了,那么黑客有罪吗?
- 3、西安破获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具体经过如何?
- 4、哪些黑客行为属于犯罪和非犯罪
- 5、被黑客窃听怎么收集证据
- 6、18岁黑客窃取银行卡信息构成什么罪
黑客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黑客行为触犯了刑法,黑客应该都不陌生,黑客实际上就是专门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这些黑客对计算机的各种操作都非常的熟悉。普通民众,公司,甚至于国家,在日常的生活及发展过程当中都已经离不开计算机。严厉惩治黑客攻击的这种行为,是世界各国都高度关注的问题。
法律分析
黑客是否犯法,要依据黑客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而定,如果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攻击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下列3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二是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危害结果。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黑客是计算机专业中的一群特殊的群体,很多“黑客”通过病毒入侵、攻击电脑系统和摧毁信息等手段,专门从事网络诈骗、窃取政府、企业和个人信息,甚至进行恐怖主义等破坏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黑客如果黑了陌生人的电脑发现了犯法的证据报警了,那么黑客有罪吗?
黑客以前的罪是免不了的,也就是有罪。黑别人的电脑也是违法的,发现别人的违法证据并报警,算立功的表现。若把自已以前的犯法一并上报,可构成自首,能合并减少些处罚。法律是公平的,功是功,过是过。
西安破获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具体经过如何?
8月17日16时许,随着载有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车辆开进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大院,历时近半年的“3·30”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正式告破。这个由高智商、专业化网络技术人员组成的黑产不法团伙的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西安市反诈骗中心初步侦查发现该团伙所涉案件的案值高达6亿元。据悉,这也是迄今为止国内同类案件的最高案值。
今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一夜之间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因案情重大,且此类新型案件在陕西尚属首例,陕西省公安厅将此案作为2018年全省严打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在陕西省公安厅的指导下,西安市公安局组织刑侦局、经开分局及市局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侦破工作。
专案组经过初步调查确定,此案属新型网络技术黑产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高超的网络黑客技术,在受害人没有任何操作的情况下,远程控制盗取安全性较高的虚拟货币账户,而且几乎没有留下任何作案痕迹,在全国也属罕见案例。
专案组面临的可谓是一道前所未有的“难题”:国内几乎没有已经破获的同类案件可以效仿;虚拟货币极其复杂,技术尖端且交易平台都在国外;嫌疑人手段高超,留下的线索和可以搜索的途径几乎为零。
专案组通过国内外各种渠道进行了广泛的协调沟通,终于通过虚拟货币的流向,发现不法分子将涉案资金不断拆分、层层转移。专案组先后共调取3万余条线索信息,从中不断进行筛选和研判。专案组派出大量警力,奔赴全国多个省市,行程达两万余公里。最终,在国内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的大力协助下,经过3个月的不懈努力,嫌疑人周某浮出水面。
为摸清作案过程及团伙成员,掌握并最终固定嫌疑人的涉案证据,专案组围绕周某开展了两个月的艰苦工作,最终锁定了此团伙其余两名成员,分别在北京、吉林长春活动的成员崔某和张某。
3名嫌疑人活动在全国不同省市,相隔千里,且为高智商团伙,反侦查意识极强。专案组为确保收网行动成功,多次召开专案会议,反复推敲抓捕方案。8月初,专案组兵分三路赶赴湖南、吉林、北京开展抓捕工作。
8月15日,抓捕时机成熟。在湖南、吉林、北京警方的大力配合下,3个抓捕组同时展开行动,将3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在大量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作案经过。
经讯问,3名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曾供职于国内知名网络科技公司。该团伙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违法收益,初步侦查的涉案金额已达6亿元。嫌疑人在作案得手后,通过分批抛售部分虚拟货币后提现,并将这些钱财用于购买高档别墅、高端汽车以及理财产品等。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哪些黑客行为属于犯罪和非犯罪
黑客的违法犯罪行为改变了传统的犯罪模式 ,其行为类型涉及计算机网络系统 ,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数据、拒绝服务攻击、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方面。:(一 )侵入计算机网络系统这是指黑客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 的情况下, 故意进入任何计算机系统(二) 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数据所谓数据是指计算机处理的信息, 它包括已经数值化的信息, 也包括文、图、声、像等非数值化的信息(三) 拒绝服务攻击这是一种破坏性的攻击, 即一个用户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大量的电子邮件, 使用户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
(四) 盗用网上服务盗用网上服务是指以无偿使用为目的, 不经电信部门许可私自入网或者以秘密手段使用合法用户网络帐户的行为网络服务。(五) 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财产犯罪“哪儿有获利的机会, 哪里就一定有试图在非法获利的罪犯。
(六) 传播计算机病毒
被黑客窃听怎么收集证据
这个的话,一般的时候既然是黑客确定了,除非你能直接找到这个人,否则很难收集的证据。
18岁黑客窃取银行卡信息构成什么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