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黑客辩护(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简答:律师的辩护有什么作用
律师的辩护不是将黑的说成白的,不是颠倒是非,以取胜官司为目的。
辩护主要的作用是在于能在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讯和审判阶段不被受到不公平待遇。
另外就是维护司法的公平和质量。
求一个美国电影的名字
魔鬼代言人(中)/魔鬼代言人(台)/追魂交易(港)/火速大行动(其他)
导演:泰勒-海克福德(Taylor Hackford)
主演:阿尔·帕西诺 基努·里维斯 莎莉·赛隆 杰弗里·琼斯
希瑟·马特拉佐 康妮·尼尔森
片长:144分钟
上映:1997年10月17日
国家/地区: 美国/德国
类型:剧情/恐怖/惊秫
分 级: 加拿大:R 加拿大:AA 冰岛:16 新加坡:R21 加拿大:18 加拿大:16+ 加拿大:14A 美国:R 阿根廷:16 澳大利亚:R 比利时:KT 巴西:16 智利:14 芬兰:K-16 法国:-12 德国:16 香港:IIB 马来群岛:(禁映) 墨西哥:C 荷兰:16 新西兰:R18 挪威:15 秘鲁:14 葡萄牙:M/16 新加坡:R(A) 韩国:18 德国:12
剧情简介
罗麦斯作为年轻有为的律师有着辩护不败的战绩,他本不在纽约开业,但有一天纽约一家很有影响的律师行以高薪豪宅优厚条件相请。他经不住这些诱惑,带着妻子玛丽安,离开佛罗里达的家乡来到纽约发展。成功继续伴随着他,一个又一个案子在他的辩护下得以胜诉。但与此同时,他也逐渐地意识到自己为之洗脱罪名的客户并非清白。他的妻子指出,律师为钱而辩护,钱又把人变成魔鬼。这话深深触动了他。尤其是当母亲告诉他,雇用他的律师行老板米尔就是他的生身父亲时,他携枪来到米尔面前......
内容简介:
律师,尽管是属于高收入的社会职业,但在西方国家中,一向有着不好的口碑,关于律师的侮辱性笑话更是不计其数。90年代初,一部由汤姆·克鲁斯主演的揭露律师犯罪的《律师行》获得空前票房,几年之后的这一部《魔鬼代言人》,尽管最后的情节发展大出人们意料,但很多基本情节和主题均脱胎于那部现在已经被很多人遗忘的卖座片。
和《律师行》一样,主人公夫妇被金钱、成功诱惑而加入了一家实力雄厚的律师行,但后来逐渐发现这个律师行有着不可告人的黑暗背景。不同的是《律师行》是个现实的故事,而本片却更加神秘而带有寓言性质。两者尽管后半段情节和最后结果不尽相同,但主题都是关于律师职业和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而本片的寓意人物——魔鬼的出现,则带着更多的世纪末色彩。
李维斯饰演的主人公本是佛州的年轻律师,在法庭上常胜不败,事情就是从李维斯得知当事人真的是一名罪犯开始的。律师的职业是为人脱罪,还是澄清事实真相?影片对这种多年来一贯奉行的司法辩护制度提出了质疑。律师,尤其是成功的大律师,一向是有钱人的工具。而面对金钱的诱惑,又有多少律师能够主持社会正义呢?影片中由艾尔·帕西诺饰演的律师行的魔鬼老板西诺,且不管其比喻的成份有多少,总是纵容甚至是煽动社会罪行的重要力量。尽管影片最后把现实转换为带有宗教色彩的魔幻世界,观众还是能轻易得出结论,并把矛头指向利用司法制度的丑恶人物,甚至是司法制度本身。这是一个人人都存疑,但人人都无法摆脱和战胜的制度。制度的完善提供给罪犯脱身的可能,也提供给普通人心安理得接受不平的社会心理保障。律师行的老板西诺,不同于一般的魔鬼或相类似的角色。他所依赖的力量,不是威逼利诱,而更多的是激发人们自己内心深处的“恶”。无论是谁,总有“内心私字一闪念”的时候,此时的人类良心是最脆弱的。而这一刻的自制力丧失,继续发展下去,必然会堕入魔道难以自拔。西诺的阴谋就是利用这个时刻,达到控制私欲,进而控制心灵的企图。
接近影片结尾处,一切真相大白,李维斯发现自己竟然是西诺/魔鬼的儿子。此时的魔鬼撒旦撕去了西诺的伪装,赤裸裸地亮出自己的身份和意图,一大段激烈攻击社会道德正义的言辞,几乎令李维斯无可辩驳。这段戏激昂亢奋,帕西诺精彩的演出令整个场面熠熠生辉。曾经主演过《教父》系列的帕西诺,几乎是上一辈美国人社会观念的影像代表,他在《教父》中的角色代表了当时青年一代面对上一代的态度。而片中由他饰演魔鬼,并被下一代李维斯以自杀的方式进行反抗,似乎影射了当代美国年轻人的精神状态。“邪恶”的出身与道德的不洁使青年一代无力反抗道德沦丧的资产阶级父辈,但逐渐清醒的社会觉悟又令他们沮丧愧疚,精神的矛盾与软弱最终导致唯一的解决方式——自杀。著名的摇滚乐最后英雄科特·寇本的自杀也是这种社会情绪的祭品之一,不能不说这是正被消费主义吞噬的现代社会的主要悲剧之一。
好莱坞电影毕竟不会留下令人遗憾的结局,就在撒旦在火焰中灭亡的时候,一个意外的情节转折如异峰突起:李维斯又回到等待抉择的人生十字路口。当然,最后的结果仍然是正义最终战胜邪恶——废话,谁愿看到自己在地狱的烈火中煎熬。而影片最后一个镜头却是撒旦/西诺意味深长的眼神注视着观众,似乎提醒每一个走在人生十字路口的人:“我在等着你!”
本片跟近年的法庭电影有很大差异,它并不以布局严谨、唇枪舌剑的案件来吸引观众,而是以一个律师为样板来刻画虚荣令人堕落。律师本应捍卫法律正义,但为了追求利益和打赢官司,明知被告有罪仍为他辩护 ,甚至不惜隐瞒证据,违反律师的天职。约翰.米顿这个魔鬼化身的角色,在片中其实是主人翁心魔的具象化。假如人类本身没有虚荣欲望作祟,魔鬼便无法将他任意摆弄。
本片根据安德鲁·尼德曼的小说改编。
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 刑事审判中的真相与谎言
律师不是为坏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和依法得到正确审判的权利。所以律师是为“人”辩护
关于律师为何要为“真正”有罪的人辩护
中对此问题也已有过一些解释。在此,我从三个角度再来补充说明一下: 第一,从律师角度 即使律师明知ta真正犯罪了,那么,这种“明知”,一是从律师会见当事人那里得来的,即听当事人自己述说了犯罪经过。这一点律师是有权知道的,但是同时,律师也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密,辩护律师不应举证对他的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然,不可以伪造、毁灭证据),这是律师履行其职业职责所必需的职业权利。正如医生可以知道病人的某些私密信息而对此也应保密一样。所以这个律师不能成为检举他当事人罪行的人。“明知”的第二个来源是,律师目击了罪犯的犯罪过程,而这时,律师应该成为证人,而证人的身份和辩护律师的身份是冲突的,这时法律规定证人的身份优先,律师应该作证而不能成为该罪犯的辩护律师。 律师在明知他的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如果该律师不是证人,就没有作证的义务,律师的职业反而要求他不得提供对他的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这时如果律师要继续为他的当事人辩护,那么,在控方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欧美律师一般会劝自己的当事人认罪,与控方进行刑期交易:就是以自己认罪作为筹码,来换取较轻的量刑,这叫做“控辩交易”。中国律师一般会采取“情节辩”,就是在无法作无罪辩护的时候,进行减轻情节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量刑。 在控方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律师甚至可以为他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因为在确实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谁也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说的是真的。这时,律师也无法保证他的当事人对他吐露的罪行是真的。刑事诉讼法一般都规定: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给予定罪。 法律规定背后追求的价值目标是: 宁可放纵一千,也不得错杀一人! 难道现在还有谁会同意“宁枉勿纵”吗?”。汪精卫是提出过“宁可错杀一千,也不能放过一个”。这在司法上反映出来的,是草率,是肆意妄为,是对生命权的不慎重;而“宁可放过一千,也不能错杀一个”在司法上反映出来的,则是 司法的慎重、公正,也表现出了对生命权的莫大尊重。 任何一种制度都无法单独完全地解决所有的问题。任何一种制度都只是现有条件下两权(或者多权)相衡后作出的一种妥协、一种选择、一种途径。我们无法奢求更不能苛求有这样的制度。 所以,就让我们宽容一些吧。 第二,从社会角度 假如律师可以把从当事人那里得来的犯罪陈述,反过来作为控告当事人的证据,那么,造成的结果将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不会对律师说实话,或者不会需要这样的律师,那么律师就是不必要的存在。没有律师了,以后每个人都必须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来为自己辩护。对于真正的罪犯,可能大家会说无所谓,但是对于某些被冤枉的人呢?谁能保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抓起来的人都是100%的真正有罪的人!我们能完全保证不出现“聂树斌”、“佘祥林”吗?!统计表明,即使在法治程度发达、死刑程序严格的美国,“从七十年代到2000年,美国有近一百人是判决死刑后又发现错判了。哥伦比亚法学院的一项研究,调查了几千个刑事案件,发现十个案子侦办过程中,有七个曾经出现严重的差错。这种差错大多是因为被告没有得到合格水准的专业协助。”(林达著:《扫起落叶好过冬》,p.182~183.三联书店出版,2006.10。) 所以,正如政府是社会的必要的恶,就让我们把律师作为法治中必要的恶吧。 第三,从制度角度 当然,在明知他的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该律师可以申请不再作为该当事人的辩护人而退出该案件。但是该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再聘请别的律师,或者法庭必须为ta再指定另一个律师。 辩护权是获得公正司法审判权的一项子权,而获得公正的司法审判的权利是基本的人权。基本的人权的意思是说,只要ta是个人——不管男人女人好人坏人大人小人——只要ta是人,ta就应该也必须享有这些权利。 在《性书大亨》里,Larry Flynt在美国最高法院台阶上高兴地说“我们的宪法连我这种杂种都保护,就更不用说其他好人了!”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也是基本人权。 一个执法严格的国家,必须不折不扣地将基本人权的保护及于所有的人,包括“下三烂”、“杂种”、“瘪三”直至“罪犯”。 最后,真正有罪的人作为少数,请允许我引用林达的一段话来结束这篇文章:“制度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同时要求多数不能压迫少数,不能侵犯少数的自由和权利。要做到这一点,在制度的设计上,一开始就要为持不同意愿的少数预留下申诉、辩解和反抗的渠道。……如果法律不打算保护千分之一万分之一,也就保护不了‘百分之五’,那么,‘多数’本身也就都潜在的岌岌可危。我们曾经习惯于法律对‘百分之五’的不予保护,这是因为,当我们身处‘多数’之中,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多数’就是对的,我们只知道庆幸自己不是少数。谁也没有想过,今天你不挺身而出保护你所不同意甚至不喜欢的百分之五,你怎么有把握下一次你不在另一个百分之五中呢?)
律师如何为重罪犯人辩护?
作为辩护律师,想做无罪辩护必须掌握强有力的证据,能把检方的所有证据都驳倒,否则最好做罪轻辩护,比如初犯了,有立功表现了。因为我国刑法的价值取向就是打击犯罪,而不是保护人民权利,所以即使犯罪认定都没有达到证据上的高度盖然性,朦胧两可的就减一级认定犯罪。
那些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他们有道德吗?
我觉得是没有道德的,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站的一方并不是正义的一方,却要颠倒黑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