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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凝望深渊的时候,深渊也在凝望你——《唐人街探案2》的一些脑洞
新年和好友的聚会局,吃过饭到电影院看电影,因看过《唐探1》,颇有好感,第一部无论是喜剧情节还是推理环节都非常流畅,反转很精彩,尤其是最后张子枫小妹妹的诡异表情至今想起来还是瘆得慌。
陈思成在网络世界里貌似人品是偏向兽性的,但他的影视作品大众评价呼声较高偏向神性。作为一个编剧和一个导演,我个人认为他是成功的,他打造的喜剧+推理风唐探系列已经成为大IP,屡屡惊艳到观众,甚至让观众对中国探案风格能走向国际看到希望。
《唐探2》可能是因为安排在大年初一上映,作为合家欢电影,喜剧元素有点过多,甚至有很多烂俗的梗让人只能尬笑。王宝强总念叨着五百万,夸张频繁的表情和肢体动作以及电影中有很多没有营养又不搞笑的台词。侦探界很多被邀请过来的奇葩,奇装异服,有肌肉鹰派,黑客萝莉,神秘双胞胎,占卜师,大力肥女等等。他们的存在感实在太弱了,尤其是有几个所谓的名侦探给人感觉就是弱智,可能这也是为了反衬几个主角,但是还是觉得太过喧闹。
抛开这些电影制作和拍摄方面的东西,让我们开开脑洞,来聊点烧脑的。
Q是谁?
Q在“侦探界ppt”排名第一,“它”的神秘感贯穿整个电影,这个案件他没有正式露面却一直推动着案件的进行。
kiko说Q的id不在美国,秦风惊讶之后似乎恍然之间又明白了什么,如果秦风看到的不是真相的话,那么宋义就不是Q,但是ID这种东西就是个烟雾弹而已,kiko不一定就是最强的黑客,也许她被反黑客了,获得了假的id,也许Q可以雇人在国外不同地方登录APP或者Q还有其他的朋友伙伴,她中了圈套。这并不能证明宋义就不是Q。
所以就有人推测Q是宋义的妹妹宋倩或者说Q是宋倩和宋义的结合。
宋倩一年前神秘失踪,影片中介绍的原因是被陆国富贩卖到了南美,这是秦风推测出来的,并没有百分百给出肯定,而且宋倩是死是活也没有交代,所以不排除宋倩还活着的可能性,也不排除宋义和她为了复仇,计划一场大谋杀,她在暗处指导,宋义在明处操作。至少知乎上有人提出了宋义利用医生杀人的观点我也是这么认为的。
第一点就是秦风和日本侦探回放案发地点监控录像时,宋义直视摄像头,与周围人不同,这点证明了他不是Q,因为如果是Q的智商,根本不会在案发现场被监控拍到,也不会在图书馆留下在场证据,但是这些都表明,宋义背后是Q在主导这一切,这个Q有可能是他的妹妹,可能是思诺或者秦风的父亲。
如果Q是宋倩,那就前后矛盾了,智商那么高怎么会上陆国富的当,被卖到南美,又怎么会让自己的哥哥亲手杀人?所以宋义的露面更像是为了给妹妹报仇而与Q达成了某种交易,交换条件是引秦风继续深入案情。
第二点宋义和医生似乎早已相识。首先侦探app排名第二的日本侦探判定宋义是杀人凶手之后就直接回了日本,与影片开始之初和秦风的精彩较量相比显得草率,不太符合排名第二的水准。宋义确实杀了人,是凶手,早早退出的野田浩看到了真相却不深究,而秦风却在经历了几起杀人案之后才得这个结论。这里明显有宋义对秦风的误导。他引导唐仁和秦风恰巧目睹第三起杀人案件摆脱自己的嫌疑,两人都是左撇子,看似巧合,更像是宋义有意选择同为左撇子的医生作为自己的利用对象,医生在癌症面前的求生欲望,让他借由修道成仙的理由教唆医生按照五行的规律搜集人的脏器,巧妙地将七叔的孙子和陆国富安排在其中。
三人扮女装进办公室的时候,只有宋义与医生有正面接触。作为一个连环杀人犯,面对陌生的宋义没有表现出警惕和疑问有点说不过去。最后三对一搏斗的时候,医生非常凶狠的一下子就把秦风甩出了窗户,但宋义伸手抓住秦风之后,这位医生反倒没有任何动作,任唐仁去帮忙,按理说,这个时候是最容易将秦风和宋义至于死地的。他一心求道成仙,哪管警察来不来,难道是唐仁说他祭祀的神坛位置摆放错了就放弃挣扎了?还是因为他们有主角光环?但是这就离导演想要的探案逻辑偏离了。
所以更像是医生认识宋义,并把宋义当做自己信仰道教的追随对象。宋义和背后的Q正好利用医生组一个大局,解决七叔的儿子和陆国富同时又能与秦风相互较量。
对于Q是谁?知乎和豆瓣都有很多分析,我总结了一下,大概以下几点推测。
1.Q是秦风的父亲
七叔的孙子被杀害,邀请了侦探app中排名前十的名侦探,但是排行第二的秦风却没有收到邀请,这是为什么?唐仁虽没有排名,但是他生活在美国很多年,且一直以名侦探自居,得到如此消息并不难,而且他贪财,五百万对他诱惑非常大,所以以结婚为由骗秦风来美国。秦风智商那么高,而且影片中也说了他知道唐人街出了命案,所以他的到来其实是有意而来的。或者说有人非常了解他,知道他一定会来。了解他的人可能是秦风的父亲也可能是思诺。
第一部里秦风的父亲是一个罪犯,受父亲的影响,他一直想要完成一次完美的犯罪。秦的首字母为Q,秦风的父亲是因何入狱,对秦风有什么影响,剧中没有直接交代。不过这个推测理由不是很充分。
2.Q是第一部的思诺
秦风在第一部结尾猜到了真相,但是没有证据,看似小姑娘已经完成了秦风一直期待的“完美犯罪”,智商是在秦风之上,或者两人不相上下。天才都有偏执的地方,尤其是最后小姑娘的诡异表情,有点不屑,又有点兴奋和感兴趣在里面。棋逢对手是每个天才渴求的事。陈思成采访时说过,思诺会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在第二部电影当中,或许Q就是一直不现身的思诺。
在侦探app中,宋义急于寻求妹妹,发了求助信息,思诺帮助宋义查出了七叔的孙子和陆国富的犯罪行为,于是宋义想要复仇,但是根据他的排名他的智商,应该找不到既能复仇又能脱身的计划,但这对于犯罪天才来说似乎并不难,排行第一的思诺指导宋义利用医生的求生欲望展开一系列的案件布局,唯一的要求就是宋义露出破绽诱导秦风继续追踪案情,与之较量,她对秦风非常了解,想看看这一次秦风最终能否识破她的计划,甚至秦风在医院搏斗之后得出秦风是Q的结论,只不过kiko破解了Q的加密id,得出Q并不在美国,所以秦风的表情意味深长。
3.Q是黑化的秦风,也就是秦风的第二人格。
秦风首字母也是Q,唐探2多次提到奎因(Queen),也是首字母为Q,奎因是秦风的偶像,当秦风提到奎因师,唐仁说这家伙阴魂不散,跟到美国来了,说不定导演向我们暗示Q真的来美国了。
秦风的黑化人格在第一部就已经有了,参加警校考试的时候,他就说过想要完美犯罪,导致未被刑警学校录取,这一部却考上了,说明他放弃了不说假话。黑化的秦风是兽性的,能力可能强于正常的秦风,所以秦风赢不了黑化的自己。宋义对秦风说的话也容易让人多想:当你凝视深渊的时候,深渊也在凝视着你,你看可以,但别看太久。这特别像一个人有两种分裂的人格,一面向善,一面向恶,总是在不停地挣扎和较量。这个深渊就是人性的恶,比如侦探探寻真相的瘾、杀人的瘾等等。
秦风凭借着后车箱的尸体作为证据,却放走了宋义,说明他的兽性一面在增长,一直在黑化。
不过有人提出如果Q是秦风的话,有一个明显的bug,就是黑化秦风Q怎么会给宋义发消息让他提早那么多天去看一本自己都没有见过的书。建议看看张一山演得《柒个我》,貌似人格分裂是会出现不了解自己其他人格所做之事的。所以正常的秦风没有见过这本书,黑化秦风见过给宋义发消息让他提早那么多天去看一本自己没见过的书其实也是有可能的。
但这样一来,陈思成想要打造的中国侦探组合IP,有点像自断后路,但是也不排除黑化的秦风还有洗白的反转。电影结尾处,唐仁问秦风宋义说了什么时,光打在秦风脸上,出现阴暗两面,这应该是导演有意为之。秦风是个天才,但是也有自己无法面对的童年经历,内心滋生的恶时刻与他想要坚守的善良在较量。包括唐仁在内,没有人是完全神性或者完全兽性的,内心的一杆秤在面对具体的事件具体的情景会有所偏颇。是善是恶,全在一念之间。
当你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这是哲学家尼采的名句。
通俗点说就是不要站在上帝视角或者过分自信把自己看作一个是非评判者,你以为自己能超脱世俗法律,用自己的道德观去评判善恶,不断地审视人间的阴暗面,与魔鬼做战斗,那么时间久了,就有可能被同化被浸染被黑暗反噬,从而自己也变成魔鬼。
盗梦空间文学及历史背景
电影资料
片名:盗梦空间
又名:奠基
英文片名:Inception
国家/地区:
区域:欧美
出品:
发行:华纳 Warner Bros. Pictures
类型:动作 科幻
导演: 克里斯托弗·诺兰Christopher Nolan
编剧:克里斯托弗·诺兰Christopher Nolan
主演: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 渡边谦 约瑟夫·高登·莱维特 玛丽昂·歌迪亚 艾伦·佩奇
分级:美国PG-13
上映时间:2010年9月1日
详细剧情
阡陌沟壑的城市、钢铁丛林的建筑,这个世界,与我们认知中的世界,似乎并无两样。然后,夜幕来临,熟睡的呼吸渐渐响起。
毫无防备中,梦,成为了进驻人类潜意识的最佳途径。当姆·科布(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是个贼,一个经验老到的窃贼。和大多数“三只手”不同,他并不需要乱扒别人的钱包。在这个世界里,对他这种人,有一个很奇异的称呼——盗梦者。他的拿手绝活,是潜入别人梦中,盗取潜意识中有价值的信息和秘密。天生我才,岂可虚费?这一罕见的技能,很快让他成为企业间谍行业中令人垂涎的高薪聘请对象。然而,这却也同时让他痛失爱妻摩尔(玛丽昂·歌迪亚),亡命天涯。
因为丧妻之痛长期受到精神折磨而不能自拔的科布,终于得到了最后救赎的机会。在听说盗梦者的手段之后,富可敌城的富商齐藤(渡边谦)决定秘密雇佣科布,对自己未来最大的商业竞争对手——亿万富二代小罗伯特·费舍尔——下手。与以往不同的是,科布需要完成的是一个被称为“奠基(Inception)”的不可能任务。也就是说,他需要做的不是简单的窃取点子,而是要反其道而行之,往费舍尔的脑海中植入一个念头,且不留下任何痕迹。如果成功,费舍尔将“自愿”做出一个违背本意的选择,他家族的商业王国也会从此一蹶不振。毫无疑问,无论从技术还是从难度来说,这都必须是一次完美的犯罪。
庞大的计划,需要一支精英团队作战。科布的“盗梦梦之队”,包括老搭档亚瑟(约瑟夫·高登·莱维特)、教会科布盗梦基础的岳父迈尔斯(迈克尔·凯恩)、药剂师犹瑟夫、随时随地变形的伪装者厄姆斯……还有新近加入的建筑师阿莉阿德涅(艾伦·佩奇),个个都是精兵强将。当意念可以创造梦境、伪造身份、建筑城市,甚至打破并改写整个世界已知的规则,危险,也接踵而至……
看点
未知世界,邪恶暗涌。暗夜之中,打着动作科幻惊悚的名号,克里斯托弗·诺兰潜入了无限可能的梦中幻境。这,是这个总彬彬有礼的男人自12年前的处女作之后第一部全然原创的作品。它的男主角,有一个同当年处女作核心角色全然一致的名字。如果说灵感往往产生于电光火石一瞬间的话,那“盗梦空间”的火花早于八年之前就已萌芽。彼时,诺兰刚因为《记忆碎片》炙手可热。在大脑潜意识中演绎钢筋水泥筑成的都市,一时成为他的执念。之后,华纳被他极具概念性的点子迷得心潮澎湃,并迅速为之大开绿灯。可笃信撞日不如择日的诺兰却并不愿把这点子当任务完成,而是细细琢磨慢慢写就,一费就是八年心血。走走停停,未必不会带来惊喜。因为本片剧本头疼,诺兰转向了《蝙蝠侠》系列的改编。当《黑暗骑士》以压倒之姿驶向票房巅峰,他也在同时达到了艺术和商业的顶尖。
此时,不用磨破口舌,本片就得到了1.6亿美元的前期预算。带着夏季重磅电影的期望,一首梦之跌宕曲喧嚣上演。如果您以为分崩离析的高楼大厦、扭曲地心引力的街道、无迹可寻的颠倒空间仅仅是为了宣扬强烈的末日感,那您一定是被好莱坞灾难片惯坏的孩子。它有着错综复杂的情节设置,有着眼花缭乱的动作编排,有着扣人心弦的陷阱转折,有着充满诡异的窒息氛围,还有几分《记忆碎片》的感官错乱。而最关键的是,它就像一座精密纷繁的迷宫,即使徜徉数遍,仍可能让人有意犹未尽、神秘莫测之感。
若说这年头酒好也怕巷子深,那影片华丽的明星阵容将会确保它被更多的影迷发现。从偶像王子到西科赛斯爱将,能文能武的莱奥纳多·迪卡普里奥已成为新生代当之无愧的中流砥柱。据说,此次他不仅是诺兰和制片方唯一的男主角人选,而且还将奉献其演艺生涯最佳的表演。08年奥斯卡最佳女主角之争,有两位斜里杀出的玫瑰让人惊艳。如今,她们携手走进了梦幻空间。如果说当初玛丽昂·歌迪亚跨越数十年的歌后演绎大胜古灵精怪、本色出演的艾伦·佩奇,那么在本片中发挥空间更广泛的佩奇无疑有了“复仇”的良机。此外,《蝙蝠侠》中的老管家迈克尔·凯恩和稻草人西利安·墨菲如约归来。实力偶像派小生约瑟夫·高登·莱维特(《和莎莫的500天》)和演技高手渡边谦(《艺伎回忆录》)的加盟,更是为影片增添了不少砝码。
其他
杰作、完美、奇迹、不可思议、无与伦比……在几乎一边倒的如潮好评中,《盗梦空间》正向着史诗的方向飞速前行。有人说,它是《黑客帝国》后最好的科幻片;有人说,它是《少数派报告》和《碟中谍》的综合体;有人说,它会重现《黑暗骑士》那夏的辉煌。虽然它被很通俗和多位卖座前辈挂钩,但评论界众口一词:它创新、复杂、颠覆,并在同时确立了克里斯托弗·诺兰作为好莱坞最具创意的鬼才之一的地位。
技术从来都是好莱坞最强的优势。可对于一开始就奔鸿篇巨制而去的本片来说,规模壮观的视觉效果还只算锦上添花而已。真正让观者难以置信的,是在动辄叫嚣三部曲的今时今日,还有主流创作团队敢考虑走扑朔迷离不落俗套的路子,能钻研商业与艺术的完美结合。虽有148分钟的片长,全片却并非拖沓冗长自找没趣,超现实的世界在快速剪接和敏捷叙事的辅助下展现得酣畅淋漓。也许,对于原创疲软的北美今夏,本片正是久旱之后的强心剂。也许,只要大展拳脚、勇于突破,大多走流水线路子的好莱坞也还永存变革希望。电影,原本就该是神奇莫测的造梦之地。
悠长梦境
《盗梦空间》被称为是一部“发生在意识结构内的当代动作科幻片”。“意识结构”这个词多少有点故弄玄虚的意味,它在影片中指的无非就是梦境。影视文学作品对于梦境的想象从未停息,诺兰远非先行者。《盗梦空间》中关于梦境的各种创意几乎都有前例可循:例如《感官游戏》(eXistenZ)中的多层梦境,例如《盗梦侦探》中的梦境联结,甚至郑渊洁《第3180号专利》中对梦境的沉迷和对现实的离弃。只是所有这些“二手”创意一经诺兰揉合,便爆发出摄人心魄的魅力。片中有关梦境的所有元素中,最引人入胜的是梦境中时间流速在主观上跟现实不同这一点。一个物理时间上匆匆结束的梦,在诺兰的镜头中被延展为一个时间上没有尽头、空间上肆意驰骋的悠长梦境,也由此营造出惊心动魄的剧情张力。诺兰的电影就是这样,故事里鲜有大师式的悲悯情怀,甚至有些创意也非原创,但他却一定有办法把故事说得高潮迭起。
思想植入
片名“inception”一词,在片中指的是通过梦境中的思想植入,改变他人原本根深蒂固的思想。以往在某些有超现实元素的悬疑作品里经常看到催眠高手用一通电话甚至一个眼神就把人催眠,然后指使他做任何事。实际上在现实中这是不可能办到的。人的心理拥有很强的防御机制,心理学上的研究表明催眠师很难让被催眠者做出违反他们自身意愿的举动,更别说让他们改变自己那些原先根深蒂固的想法了。所以《盗梦空间》在思想植入困难性上的设定,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在人们所知的各种意识状态中,梦境是防御机制降到最低的一种状态,只有借由深层的梦境,才能真正完成思想改造。这是《盗梦空间》与以往这类题材的作品很大的区别,以往催眠师用一个眼神就搞定的事情,《盗梦空间》里的盗梦专家们用了一整部影片的篇幅去试图完成。是诺兰舍近求远?其实是前人异想天开罢了。
缸中之脑
哲学中有“缸中之脑”的命题,是说如果把我们的脑部放入一个有营养液的缸里,用计算机向大脑传递各种信息,大脑所体验到的世界其实是计算机制造的幻觉,那么大脑该如何验证感知到的世界是否真实存在?梦境也是一种缸中之脑的情形,当陷入梦境太深时,我们如何区分梦境和现实的区别?这时要想从梦中醒来,是需要莫大的勇气的,这就片中反复说到的“信仰的飞跃”。《盗梦空间》中的那些陷入深层梦境的梦者就像刚刚进入Matrix受训的Neo,站在摩天大楼之巅,跳还是不跳?这是一个问题。
蒸汽庞克
若非以某种恶趣味来欣赏的话,《盗梦空间》是一部bug遍地的影片。其中最扎眼的莫过于那台简陋不堪的造梦机,一台看上去连芯片都没有的机器,怎么能对梦境实现如此精密的控制再看影片的环境设定,完全就是当下的现实世界,除了造梦机这台耸人听闻的机器外,似乎也看不到什么其他匪夷所思的尖端科技。所以乍一看去,片中对科技背景的设定与科技所能实现的功能是远远脱节的。不过这其实恰好是诺兰的恶趣味所在。这种恶趣味,便是蒸汽庞克。简单地说,蒸汽庞克是一种基于前电子时代的科技尤其是以齿轮机械和蒸汽机为科技背景展开的科学幻想——诺兰的《致命魔术》便是一部典型的蒸汽庞克作品。只是《盗梦空间》里不见齿轮也无蒸汽,又怎么会是蒸汽庞克?这是因为蒸汽庞克真正的精神内核其实是对当代电子科技的反动,是一种退回到过去看未来的姿态。对于蒸汽庞克迷来说,当代的电子科技已太过虚幻,还是过去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更让人觉得踏实。诺兰在《黑暗骑士》中让小丑说:“我的品味有点老派,我喜欢的东西是炸药、火药还有汽油”。如果你熟悉诺兰的作品,就会了解这其实是诺兰借小丑之口表达自己的品味。诺兰也偏爱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他很擅长的,是用现代或前现代的设定来讲后现代的故事,《盗梦空间》在这一点上也是如此,因此它是一部无其表却得其实的蒸汽庞克作品。于是,以这样的角度来欣赏的话,片中背景设定与故事情节之间的那道鸿沟,就从bug变为别样的趣味了。
类似动画
动画片《乔尼历险记》里面所描述的奎斯特世界,乔尼的父亲奎斯特博士,研究出了一个虚拟世界——奎斯特世界,戴上眼罩就能进去。 盗梦侦探 “梦”一向是人类神经系统中最为神秘的领域之一,一旦它反客为主,所带来的吞噬的力量也是足以压倒一切的。故事发生在不远的将来。29岁的千叶敦子博士是一个非常有魅力的美女,与此同时,她还是一位谦逊有礼的精神治疗医师,专门研究这项领域中的一些边缘学科。最近,她所在的实验室发明了一种名叫PT的全新心理疾病治疗方法,通过一种非常厉害的装置“DC-MINI”,从梦境中寻找隐藏在患者潜意识中的心理疾病的病根,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疗。“DC-MINI”是由实验室的同事、出类拔萃的科学家时田浩作博士开发研制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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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ko是不是q
猜测一:雪是最后一个Q,在电影《神探唐人街1》中,西诺把纸对折放在桌子上,而在《神探唐人街3》中,野田浩去找Q的成员田中直子时,发现田中直子已经走了,留在桌子上的是一张对折的纸。这个回声证明了Sinoe和Q组织至少有某种联系。如果你想加入Q组织,你必须完成一次完美的犯罪。在《唐探1》中,西诺用日记暗示养父杀了松巴。除了秦风,几乎没人知道。就算是秦风也不能用这种未经证实的推理来指责希诺,所以希诺有资格当Q,最后一个位子可能留给希诺。 呐夫 呐夫 斯诺 斯诺 猜测二:kiko是最后一个q在《唐人街探案2》的结尾,Sinoe来到机场为秦风送行,在拥抱秦风的时候,露出了大腿上的纹身——黑桃q,由此我们也可以猜测kiko可能是最后一个q,来自中国香港的Kiko是一位才华横溢的黑客少女,被野田弘史誉为“亚洲最伟大的黑客”。凭借高超的电脑技术,她也有能力在这个现代社会完成所谓的“完美犯罪”。 辉煌 辉煌 猜想三:秦风的父亲曾经是十二Q,首先Q组织对秦风父亲的所作所为了如指掌,证明秦风的父亲与Q组织有很深的交集,甚至可能就是当年的十二Q。然而秦峰的父亲可能只是警方派来Q的卧底,但是随着警方从秦峰父亲那里了解到越来越多关于Q组织的消息,Q组织开始对秦峰的父亲产生了怀疑。为了消除其他Q的怀疑,制造Q内部的矛盾,秦风的父亲在一次犯罪中故意滑入陷阱,从而由明转暗,在暗中继续打击Q组织,将卧底的毒刺埋在其他Q的心里。秦峰申请公安院校面试,表明他已经通过政审。秦风的父亲绝对不是罪犯。为了填补秦风父亲留下的位置,其余Q选择秦风接替父亲成为新Q,但秦风拒绝了。 还有父亲秦风。
日本的动画电影
我个人是比较喜欢宫崎骏的作品,虽然不是什么大风大浪的剧情,但是总能给人以温馨的感觉,而且每部电影都会让我感触良多,我就说几个我印象深刻的
【千与千寻1】【千与千寻2】【猫的报恩】【哈尔的移动城堡】【龙猫】【魔女宅急便】【悬崖上的金鱼公主】【侧耳倾听】【借东西的小人阿莉埃蒂】等等
这几部要是你都会喜欢的话,你就搜索一下宫崎骏的作品集,一定不会让你失望的
犯人每天写日报告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日趋成为社会发展的关键资源。在利益驱使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与日俱增,如淘宝12亿个人数据泄露案件、“暗网”兜售个人信息案件等等,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
基于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刑事救济手段在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的重要性,并结合典型的案件,对相关罪名所涉及的手段和争议焦点展开讨论。本文对2016年以来,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梳理出围绕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涉及罪名、典型案例及主要争议焦点。一方面为行政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提供指引,对于涉刑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也是向企业机构合规建设提供指引,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11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现在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方面已基本形成了“民、行、刑”三位一体的新时代安全防护网。当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以国家公权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不受侵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较于行政、民事立法可以说是走在前列。笔者对近10年来,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相关刑事犯罪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汇总研究,用数字来展示我国个人信息刑事犯罪保护的发展趋势,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焦点问题进行总结。
个人信息立法不断完善
为刑事司法救济提供制度保障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的演变
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以公法保护为主到日益重视私法保护的发展历程。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増设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是我国首个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定。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新增第253条之一,首次将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行为,从而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53条之一作了修改: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作出区分,对于特殊身份主体,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处理个人信息中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7年5月,针对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我国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收集、使用、保管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015年7月,《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将数据安全保障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强调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其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保管和使用进行了更全面的规范。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该法主要还是规定了网络运营者违反各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范围、要求及原则,以及免责情形;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规定信息处理者义务;完善对患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密责任等等。
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生效实施,《数据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首次将数据安全全局决策统筹工作升格至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其上位法是《国家安全法》,这一法规确立了“国家核心数据”的概念,与“重要数据”“其他数据”形成责任界定,并且优化了数据出境的规则。
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一整套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弥补以前立法的缺陷。既从我国实际出发,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又充分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有益做法,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和完整性。
至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以《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的,全领域、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构建中国信息及数据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
样本情况及数据分析
(一)从2017年开始爆发式增长
本次检索在Alpha数据库中,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为关键词,获取了自2011年至今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共计5624篇裁判文书。以此作为我们本次分析的样本数据,并重点分析自2016年以来,我国个人信息刑事司法保护的发展和趋势。
图表 1涉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数量趋势
通过图表1我们可以看出,侵犯个人信息类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特别是在2017年,成为了我国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关键起点。
因为在这一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启了我国涉个人信息刑事保护新时代。因此从2017年开始,案件增幅速度明显呈现爆发式增长。同时,这也体现出了立法者和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避免法的滞后性,紧追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的大趋势,坚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态度和决心。
(二)案涉地域以沿海发达城市为主
(本次统计将案件涉及的全部犯罪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区均统计为犯罪地,因此犯罪地数据可能大于案件样本总数)
通过对犯罪地统计可以看出,在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案发地所涉省市前五名,有四个省市位于我国南方的沿海城市,并且是经济大省江浙沪以及广东省,而另外一个河南省则是我国的人口大省。其中有4223件次涉及到江浙沪地区,可以说,江浙沪会成为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前沿阵地。
该项数据更多的反映出了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案发概率更高。同时对于该类案件的刑事侦查手段和司法裁判也相较于其他地区走在前列,刑事打击力度也相对较大,司法保护力度也会更有成效。
接下来,其他地区将会借鉴江浙沪粤等地区的工作经验,逐渐追赶上来,掀起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新增长趋势。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手段多样,涉及罪名广泛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被告人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的手段是多种形式的。
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客体。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从而转卖、转售获得非法利益。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4476件占据了此类案件的决对多数。
随着信息存储的数字化、数据化以及网络化,更多的被告人采取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方式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不仅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也会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罪等罪名。
另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工具。其目的是利用个人信息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典型的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我们可以看出采用违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实施诈骗的案件数量有560件。特别是在跨境网络电信诈骗过程中,采用非法获取、购买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近年来不断攀升。为此,2021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说明我国已经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
(四)个罪趋势及典型案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解释》的发布实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数量大幅提升,2019年达到了峰值,2021年由于大部分案件尚未审结,但是随着当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以及数据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程度上来,未来一段时间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数量仍会持续在较高的水平,但是新增犯罪数量必然会随着监管的加强而逐渐减少,待两三年内存量犯罪案件查办处理后,该案涉案数量将会回落至常态。
典型案例
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私家侦探”非法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吕某找到“私家侦探”王某,雇佣王某调查自己的丈夫。在五个月里,王某通过跟踪拍照、查询开房记录、定位手机等方式,获取了吕某丈夫的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凭借这些信息,王某从吕女士处先后收取酬金共计6.4万元。
2019年9月,王某被警方抓获,经查,王某在此次案发前,就在从事类似的违法活动。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6.4万元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于接受个人委托,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给单一委托人、数据未向不特定群体披露的情形,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确认。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接受吕某的委托实施本案行为,并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对于此类“私家侦探”的非法调查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之内。
典型案例
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依法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相关负责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融信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天下公司)担任业务员。为了拓展贷款业务,其通过QQ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信息79921条,其中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套内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940条;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记录、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交易信息588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73244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4149条。通过QQ提供给他人包括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信息278324条,其中包含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上户日期、车型、车牌号、车架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318条;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37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267580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9389条。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应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范围进行实质界定。
首先,从保护法益角度出发,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而对外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属于向社会公示范围,并没有违背其本人不予公开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类信息的对外公开表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让渡出部分个人权益,概括同意该信息自由流通,保护价值降低。因此,从保护法益角度来讲,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从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划分来探究不同类型信息的内在属性。在公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相当部分仅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它既不同于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又不同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故不应认定为刑法规范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诈骗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特别是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再冒充公检法向其本人、亲友实施诈骗活动,既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此类案件随着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加强,严格互联网运营商、服务商监管义务,并且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的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封堵,该类案件在未来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但是鉴于跨境互联网犯罪打击难度较大,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显现成效。
典型案例
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
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广东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区建设大道德欣豪庭C2栋1201室,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
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该租房内,通过拨打章某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6200元。
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还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807人次,骗取他人钱财近3000元。
2016年12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章某某等人通过百度及QQ向他人购买学生个人信息,拨打学生家长电话,先后冒充学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领取学生助学补助金为幌子,骗取钱财,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声誉,社会危害极大。随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此类案件将会持续纳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被普遍认为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新增该法条目的是单独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确认和定性,加强对帮助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样本数据中,共有47件案件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问题。
在对该类犯罪行为定罪定性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考虑法条竞合的问题,即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一方面,案件涉及到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典型案例
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出售公民自愿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
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收购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通过“蓝牙工作室”网络招聘成为一名“开卡代理”,其以每张60元的价格让其亲朋好友及他人开通了164张手机卡,后再以每张10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将164张手机卡卖给“蓝牙工作室”“卓越”“撸撸移动联盟”等微信用户,违法所得共计14430元,其中非法获利4590元。王某某所售手机卡之一被用于诈骗被害人翟某所用。案发后,王某某退出非法获利4590元。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不当,本院认为王某某对外提供的手机卡号均系卡主自愿、真实开通,其并没有侵犯到卡主的个人信息,但其将开通的手机卡号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其行为侵犯的客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而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某某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相关犯罪
近年来,随着python等计算机语言的快速普及,利用爬虫技术等简单的技术手段便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数据,并且随着个人信息数据的价值不断增加,铤而走险采用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量在2017年以后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在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犯罪方面,以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最为明显。
典型案例
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辨析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解某某使用“灭天战神”“远程爆破”等黑客软件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破解的计算机IP地址、账号、密码及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方法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周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代办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王某经营的通讯经营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并存储于其百度云网盘中,后将上述个人信息向他人贩卖。
2017年7、8月,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某网吧,被告人解大伟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公安局的裤子”“教育局”“学生数据”等共享文件,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其中“公安局数据库”及“公安局的裤子”文件共含有公民个人信息2342条、“教育局”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339条、“学生数据”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2154条。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方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1653组,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解大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典型意义
如何辨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网络非法获取的信息中有可能包含公民个人信息,也就是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手段行为,所以两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而这种竞合是因“一行为侵害数个独立之法益,致触犯数个罪名,同时具有数罪之性质”。也就是说,两罪之间的竞合由于一个犯罪行为侵害多个法益所在,是想象竞合关系。
但两罪之间又存在诸多不同点,存在实质性差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构成不同罪名进行处断的依据。如何根据获取的“个人信息”性质不同,区分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被告人解大伟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共计131653组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规则进行处理;其实施的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及在QQ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等文件获取公民信息15835条的行为,与上述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上有所区分,仅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
特殊主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特殊主体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不仅限于公职人员,对于酒店从业人员、互联网运营管理人员等均属于该特殊主体的范畴之内。当前,各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APP的治理是一项急切的工作。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在强监管之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不切实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放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届时受到追诉的不仅仅是具体工作人员,整个企业都有可能陷入刑事风险。
在国家机关的数据保护义务方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也都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典型案例
冯某某受贿案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
罪名适用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8月间,冯某某利用担任某法院执行三庭法官助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社会人员曹某请托,违规使用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工作证件等,多次在中国工商银行知春路支行等多家银行查询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共计300余条,将200余条银行查询结果非法提供给曹某,并因此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35万元。
2018年7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定,即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在案之人民币十一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冯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同时还符合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行为的想象竞合。滥用职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刑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尽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附加判处罚金刑,但考虑到冯力文身份的特殊性,其犯罪行为具有突出的职权属性,因此以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处罚。
二是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是否属于重复评价?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密切相关。然而,受贿罪重在惩罚被告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损害,滥用职权罪则重在惩处被告人不正当行使职权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两罪虽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性,数罪并罚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我国数据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正处于质变的过程,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元宇宙等依靠数据支撑的产业的持续爆火,各领域围绕个人信息数据争夺的热情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减。因此,我们认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在未来几年内仍然会保持较高的水平。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而言,仍然要持续关注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法律适用与政策研究,紧紧跟随这个大变革、大发展的时代潮流。
·律师介绍
庞理鹏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合伙人
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
策略区块链与数字经济争议调解中心负责人
EXIN数据保护官(DPO)信息安全官(ISO)双认证律师、授权讲师
田浩男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拥有多年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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